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竹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
113學年度托藥規定 20240630
一、依據:『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』第11條規定,幼兒園應訂立托藥措施,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。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,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,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。
二用藥規定:
(一)幼兒病症較輕微或痊癒上學,請特別告知老師有關藥物、飲食、衣著…等注意事項。
(二)幼兒在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,須填寫托藥單,包括用藥時間限:午飯前或午飯飯後或午睡醒後、方式、份量…等,以建立良好用藥之依據。
(三)幼兒用藥請家長備妥當日一次所需之份量(需附上醫師處方簽)。
(四)為顧及幼兒用藥安全,托藥以醫師處方藥為限。園方有權拒餵食來路不明之藥品、保健食品、益生菌或家長自行購買或放置數日超過醫師處方籤三日以上之
藥品/成藥…等。
(五)幫孩子藥物是準醫療行為,沒有家長親自填寫的托藥單,在校園內任何人都不得執行。家長托藥如登記不清楚時,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,才予
協助用藥。
(六)家長需先填妥幼兒托藥同意書。
三、幼兒園聯絡方式:電話:(02)2925-2401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竹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
托藥同意書
本人同意幼兒 在幼兒園期間如需園方協助用藥,須填寫托藥單,包括用藥時間限:午飯前或午飯後或午睡後、方式、份量…等,以做為幼兒用藥之依據。幼兒用藥請備妥當日一次所需之份量,並以醫師處方藥為限。本人已詳讀園方之托藥規定,同意並願意遵守相關規定。
立 書 人:
日 期: 年 月 日